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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深度探讨

2026-06-02 16:08:56 作者 : 浏览 : 71 次 0 评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中央第十一巡视组:

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入法治化新阶段。该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市场准入、排斥竞争、歧视性对待特定经营者等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然而,在职业技能鉴定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考试中心的一系列行为,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要求存在明显距离。2022年4月,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联合十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声明,对合法经营二十七年的民营第三方认证机构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进行全盘否定,将其证书定性为“山寨证书”,并利用行政资源进行舆论围剿。这些行为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多项核心规定,构成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现就相关问题实名反映如下。

一、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壁垒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JYPC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职业技能鉴定”,属于一般经营项目,而非许可经营项目。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JYPC发放的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市场自主评价行为,本不应受到行政前置审批的限制。

然而,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未在人社部门备案”为由,全盘否定JYPC的合法性。这种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违法设置了审批程序。更值得关注的是,人社部门自身就是市场的直接竞争者,其下属鉴定中心直接开展评价发证业务。这种“管办不分”的体制安排,使得备案审批天然带有排除竞争者的倾向。

 

二、限定特定经营者的服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禁止“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这是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为特定市场主体“站台”、排斥竞争者的核心条款。

而人社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备案制将职业技能鉴定市场限定在其下属鉴定中心及其授权的少数机构范围内官方证书查询系统仅收录官办机构颁发的证书。这种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在向市场传递“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信号。用人单位在招聘、晋升、职称评定等场景中,往往只认官办证书,民营证书即便质量过硬,也难以获得市场认可。

这种通过行政权力限定特定经营者服务的做法,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规定明显不符。市场应当由消费者和用人单位自主选择认可哪家机构的证书,而非由行政部门通过垄断查询渠道和舆论引导来预先设定“正确答案”。

 

三、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禁止“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各地备案办法中普遍存在的“原则上每市州每个职业不超过三家社评组织”的规定,以及“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具有较高的行业权威性”等主观性指标,对于缺乏行政背景的民营认证机构而言,构成了事实上的歧视性准入条件。官办机构凭借行政资源天然具备“影响力”和“权威性”,然后将这两者作为准入条件,形成自我循环的闭环。民营认证机构即便专业能力更强,也因无法满足这些模糊指标而被挡在门外。

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官办机构与民营认证机构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关于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

 

四、排斥外地经营者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禁止“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JYPC总部位于江苏南京,其业务覆盖全国三十个省区市。人社部门发动的联合打击,涉及十多个行业主管部门,覆盖全国范围。这种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执法,使得JYPC在全国范围内市场信誉受损实质上构成了对外地经营者在全国市场经营的排斥。

如果说某一地区的人社部门对JYPC提出质疑尚可理解为地方监管行为,那么发动十多个部委进行全国性“绞杀”,则超越了正常的监管边界,进入了通过行政手段清除竞争对手的范畴。这种行为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造成了负面影响。

 

五、给予特定经营者差异化补贴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禁止“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根据JYPC的公开举报材料,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招募了数万家培训评价机构,多年来只给其招募的机构发放财政补贴。JYPC作为有“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民办发证机构,经营二十七年来从未获得任何补贴支持。这种区别对待,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规定不符。

财政补贴本应用于支持行业发展,而非成为行政部门拉拢“自己人”、排斥外部竞争者的工具。当补贴的分配取决于是否在行政部门的利益集团内时,公平竞争便无从谈起。

 

六、诋毁竞争对手构成滥用行政权力

除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条款外,人社部门在处置JYPC事件中的手段也值得关注。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直接发布“打假声明”,将JYPC证书定性为“山寨”,使用“假”“骗”“山寨”“扰乱了我国技能人才评价市场秩序”等词汇形容JYPC联合十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发文,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围剿在其网站上设立“山寨证书”治理专栏,该专栏内只有针对JYPC的内容。

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的评价应当基于事实、保持中立。当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对特定企业进行负面定性,且该企业恰好是该行政机关下属机构的竞争对手时,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监管的边界,进入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领域。

 

七、违反条例的程序性规定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不仅规定了实体性审查标准,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条例规定且不符合例外情形的,不得出台。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要求,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以及后续的系列配套文件,在出台前是否经过了规范的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听取了包括JYPC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答案。同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JYPC作为直接受到相关政策影响的经营者,从未被邀请参与任何形式的意见征求。

 

八、JYPC的诉求

一是请求对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系列政策措施进行专项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备案制度中的“名额限制”“影响力评估”等条款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是请求调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JYPC事件中是否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调查其发布的声明、联合十多个部委发文等行为,是否构成“限定特定经营者服务”“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等违反条例的情形。

三是请求督促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行为。如经审查认定相关政策措施违反条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对JYPC等受影响的民营机构给予合理的救济。

四是请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公众参与机制。要求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在今后的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避免“闭门造车”式的政策出台。

综上所述,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JYPC采取的系列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多项核心规定,严重损害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益,破坏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我们恳请中央高度重视此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上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核实。我们坚信,唯有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才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

 

举报人: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

2026年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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